1.0 目标
制定原材料重新分析的程序。2.0 范围
本标准操作规程(SOP)适用于质量控制部门。3.0 责任
质量控制主管4.0 责任制
质量保证高级经理5.0 程序
5.1 所有活性和非活性材料均应按照以下时间表重新进行分析。i) 酶制剂:有效期为6个月 ii) 活性成分:有效期为12个月 iii) 非活性成分:有效期为24个月
5.2 仓库工作人员应每月通知需要重新检测的材料品控部门。
5.3 质量控制部门应将物料移至“待检测”区域,并对物料进行取样。容器应标注为“待检测”。
5.4 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所有检查。
5.5 如果发现材料符合规格要求,应在容器上贴上标有新分配控制编号的“批准”标签,并将材料移至指定的储存区域。
5.6 应准备取样表和分析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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